來源: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作者:網絡
國務院法制辦11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正式公布《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建議。
征求意見稿共八章五十九條。分別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幼兒或者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草案規(guī)定,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同時規(guī)定,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我國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幼兒專用校車國家標準正在抓緊制定,在條例施行后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還不能滿足需求。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本條例的其他各項規(guī)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zhí)行。
參與方式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信函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校車安全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3.電子郵件:xcaq@chinalaw.gov.cn。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等
安全保障
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要停車等待
安全責任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并向學生講解安全乘坐知識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定期組織演練。追責校車出傷亡事故可開除學校主要負責人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對民辦學校可以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安全駕駛取得相應駕駛資格3年以上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校車駕駛人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無犯罪記錄,無酗酒、無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追責
未取得資質開校車
可吊銷駕照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校車駕駛人被依法處以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的,終身不得再駕駛校車。安全通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yōu)先權作了規(guī)定,包括:交警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yōu)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校車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追責校車超載扣留車輛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安全乘車隨車照管人員要帶學生過馬路
乘坐校車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有專人全程照管。
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包括:1.引導、指揮學生有序上下車;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2.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fā)現(xiàn)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3.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5.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或者撤換;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解聘。
副駕駛座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校車標準
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校車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1.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yè);2.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專用校車噴涂統(tǒng)一外觀標識
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確保校車使用安全。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1.屬于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2.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3.裝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涂統(tǒng)一的校車外觀標識;4.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接送幼兒、小學生應是專用校車
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shù)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發(fā)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2.改變用途不再作為校車使用;3.不再屬于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校車應配逃生錘等
安全設備
為保證校車持續(xù)符合安全標準,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
校車應到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進行維修,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追責
偽造校車標牌最高擬罰2萬元
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者停靠站點停靠的,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監(jiān)管
重大校車安全事故問責地方政府直接責任人
資金源于財政資助及捐贈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居住的學生的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qū),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政府負“總責”
明確校車安全管理體制,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落實,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辦理校車注冊登記并核發(fā)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校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并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
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協(xié)調,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人人有權舉報“黑校車”專家建議建立首接負責制
草案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監(jiān)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專家表示,設置舉報制度有利于及時制止校車違法行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但對于舉報的受理問題應進一步作出規(guī)定,比如建立首接制度,第一個接到舉報的部門首先應該制止違法校車繼續(xù)通行,然后再告知有關部門處理。這樣可以防止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耽誤對違法校車的處理,造成安全隱患。
追責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可被開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出現(xiàn)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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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可在公交專用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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