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濤
近日,有市民向本報反映稱,阿干鎮中心校的兩輛噴涂有校車標識的黃色客車不接送學生,卻當起了教工通勤車。針對這一問題,蘭州市七里河區政府回應稱,該車不符合接送孩子的校車安全標準,僅供接送教職工。
市民反映:
校車成了教職工的通勤車
“今年3月兩輛嶄新的黃色校車被接到了學校,家長們夾道歡迎,以為孩子們可以坐上校車了,可是學校卻沒有把校車安排給孩子們,而成了老師們的通勤車。”一名蘭州市七里河區阿干鎮的居民打通本報熱線8119000訴說了他的想法:既然是教職工的通勤車,又為何使用校車標志,是否在享受校車的特權呢?
記者調查:
車輛不符合接送孩子的安全標準
帶著市民反映的這一問題,記者前往七里河區阿干鎮進行調查采訪。通過采訪記者發現,阿干鎮中心校車號為甘A·45298和甘A·45315的兩輛噴有校車標識的黃色客車的確只用于接送教職工,沒有接送學生。七里河區政府回應稱,2012年3月阿干鎮中心校教工通勤車經檢驗到期報廢,區政府決定更新購買5輛41座的通勤車,用于接送農村偏遠學校教職工。在給阿干鎮中心校分配一輛新車的同時,又對該校的一輛報廢教工通勤車進行了補充。新增的這輛車投入使用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不符合接送孩子的標準這一要求,僅供接送教職工。
主管部門:
接送教職工的車噴了校車標志
既然是教職工的通勤車,又為何使用校車標志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七里河區教育局校安辦的工作人員。這名工作人員解釋說,當時區政府購買的客車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購買后已經在車體上噴涂了校車標識,但后來該車投入使用后,只能用于接送農村偏遠學校教職工。
教職工通勤車能不能使用校車標志呢?蘭州市交警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而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也就是說,教工通勤車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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