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教育報
作者:陳麗娜
本報訊(記者 陳麗娜)記者從青海省教育廳獲悉,青海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公安廳、交通廳、安全監管局、保監局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制定出臺了《青海省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辦法》規定,縣級政府主要領導為校車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辦法》要求,各州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并為建立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提供組織和制度保障。縣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校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校車管理,嚴格落實校車安全責任,建立學校自購或租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
《辦法》規定,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教育等部門,按照方便學生的原則,設置并維護校車停靠站點,完善校車通行線路安全設施,為校車安全行駛提供便利。安全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校車發生道路傷亡事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學校校車安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
該《辦法》對校車駕駛人“硬軟”條件要求非常嚴格。《辦法》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擬用校車及其駕駛人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學校要與駕駛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對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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