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網
作者:校車
審判現場
10月19日上午,常德桃源縣首例校車危險駕駛案在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段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該縣審判的首例因校車超載的危險駕駛案。
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段某駕駛一輛中型客車接送鄉中學學生回家,該車核定載客13人,但當天實際搭載36人,超過額定乘員177%,屬于嚴重超載行為,被公安交警查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從事校車業務時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嚴重超員載客,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人大代表及群眾旁聽庭審
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校車違法行為,保障學生通行安全,庭審當天,縣法院邀請了縣人大常委會唐匯京、朱愈才等領導,及人大代表、縣校車辦工作人員和校車駕駛員代表等60余人參加旁聽庭審,以案說法。特別是旁聽的校車駕駛員紛紛表示,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洗禮,一定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校車。
法官寄語:《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刑法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時速行駛的,則構成危險駕駛罪。建議校車管理人、所有人及駕駛員朋友,應當充分認識校車超載的危險性,重視校車安全,從自身做起,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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