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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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上午,雨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韋某某、田某因嚴重超員被控危險駕駛罪一案。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駕駛員韋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該幼兒園主要管理者田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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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雨城區法院特別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雅安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代表、雨城區公辦、民辦幼兒園園長、負責人代表等共計80余人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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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韋某某、田某系夫妻關系,在雅安市雨城區碧峰峽鎮共同開辦“**幼兒園”,田某是該幼兒園的主要管理者,二人自購“東風牌”小型面包車一輛(車牌為 川T8****),在該車未取得校車標牌的情況下長期非法從事校車業務,用于接送該幼兒園就讀的學生。
2019年3月20日8時56分許,被告人韋某某駕駛川T8****小型面包車,由被告人田某作為隨車老師,沿途搭載23名幼兒前往雅安市雨城區碧峰峽鎮**幼兒園,行駛至雅安市雨城區碧峰峽鎮路14KM處被雅安市交警直屬二大隊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核實,被告人韋某某所駕駛的川T8****小型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25人(其中23名幼兒、隨車老師1名、駕駛員1名),超員18人,超過車輛核定人數200%以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被告人韋某某、田謀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9年4月11日,雅安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對被告人韋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某、田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韋某某、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被行政處罰罰款2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田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庭審結束后,幼兒園園長、負責人紛紛表示,通過參加此次庭審觀摩,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充分認識到超載駕駛的危險性。在今后幼兒園“校車”管理中一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幼兒的出行安全。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國家未來的棟梁之才,是國家興旺發達的希望,我們要時時處處關愛幼兒的安全。從事校車業務,必須嚴格按照校車駕駛資格進行審核并不能超載。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和超載上路,均隱藏著事故發生的重大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特別提醒廣大校車管理人,切莫抱有僥幸心理,等造成事故后悔猶如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希望所有的幼兒園,將“校車”安全問題放在首位,我們各行各業都要從自身做起,切實保障幼兒的健康成長,為他們的成長之路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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