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近日,市教育局公布《哈爾濱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從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證、校車行駛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0月16日。
運營單位要配備校車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平臺
市、區(qū)縣(市)政府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擔各自職責。
校車運營單位應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在市區(qū)的校車運營單位應當擁有40臺以上或800個客位以上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的專用校車;擁有符合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滿足校車停放需要的停車場地;配備校車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平臺。
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學校應當對本校學生乘坐校車情況登記造冊,并報區(qū)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限為3年。校車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應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校車應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必須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超速行駛。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使用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最高罰款10萬元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凡本網(wǎng)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wǎng),未經(jīng)本網(wǎng)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jīng)本網(wǎng)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wǎng)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wǎng)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wǎng))"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wǎng)聯(lián)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lián)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