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搜狐-建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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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3日周某某(建湖縣某鎮中心小學副校長,另案處理)接到通知,10月27日組織該校130余名學生及老師參加實踐活動,當日晚周某某與顏某甲達成口頭協議包五輛客運公交車載學生參加實踐活動。被告人顏某甲未將此情況報告給所屬的建湖縣某公交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6日在其所在的某客運微信群內發布消息說“明天早上5輛車7.20到東小”。后被告人于某某、肖某某安排五輛中型公交車參與某鎮中心小學學生參加的實踐活動接送包車業務。
2020年10月27日,建湖縣某鎮中心小學參加實踐活動的學生、家長及隨車老師共143人乘坐顏某甲等被告人駕駛的五輛公交車。被告人顏某甲等人駕駛各自車輛從建湖縣某中心小學向位于建湖縣城的教育實踐基地行駛,5輛蘇JZ****中型公交車核載12至19人不等,實載29至30人,途中被建湖縣公安局民警查獲歸案。
檢察履職情況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進行會商,明確公交車從事校車包車運輸的案件定性,引導偵查取證,認定涉案車輛全部嚴重超載。2020年12月14日建湖縣公安局以顏某甲、唐某某等人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建湖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從情、理、法三個方面對五名被告人開展教育,促使其真正認識到駕駛公交車從事校車包車運輸超載的危害性,其中四名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12月21日,該案起訴至建湖縣人民法院,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12月31日,法院對五名被告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顏某甲、肖某某、于某某、唐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顏某乙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分別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執法部門加大對違法違規從事校車業務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建議教育部門從源頭上規范校車使用問題,并對相關人員予以政紀處分。三份檢察建議均得到了有效落實和回復。
檢察官釋語
社會車輛從事校車業務超載標準應當從嚴把握。該案發生后,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通過釋法說理,打消公安機關對“公交車乘員人均所占面積不少于0.125平方米”超載標準的顧慮,引導偵查取證,認定五輛公交車從事校車包車業務且嚴重超載,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公交車的超載標準是根據公交運輸本身的功能、速度、距離等因素確定的,當公交車從事了校車包車運輸業務時,功能、速度、距離都發生了質的改變,故其超載標準應當根據校車的標準從嚴把握。社會車輛從業人員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情況下,為追逐高額經濟效益,忽視運輸安全,擅自安排車輛超載接送學生,對這類行為急需整治。
校車安全是校園安全建設的重中之重。該案的成功辦理是一次極好的以案釋法,在建湖縣教育系統和公交運輸行業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警示了廣大學校管理人員和交通客運從業者,提高了他們的法律意識,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該縣校車的規范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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