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貴州日報天眼新聞
作者:羅華
12月1日,開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龔某某危險駕駛案,開陽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依法判決龔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1年3月以來,修文縣久長鎮(zhèn)某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季某,在未取得校車資格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一小型普通客車用于幼兒園接送學生業(yè)務,并安排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被告人龔某某駕駛。
9月8日17時許,龔某某送學生回家行駛至開陽縣雙流鎮(zhèn)白馬村路段時,被開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查,該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28人,其中學生26名,超過額定乘員300%。
檢察官提醒:希望各學校、幼兒園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嚴格校車管理,杜絕違法經營、超員、超速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廣大校車司機,更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不可心存僥幸,自覺遠離超載行為。學生家長應積極配合、監(jiān)督校車合法運營,保護孩子出入平安。
法律鏈接: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駕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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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一幼兒園校車司機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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