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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貴州省黔西南州興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傳來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22年3月23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興仁市一起涉及“黑校車”違法接送幼兒園學生并嚴重超員的危險駕駛案進行了二審宣判,包括幼兒園管理人員在內的3名涉事人員分別被判處2至3個月拘役。
△ 庭審現場
案件回顧
2021年9月8日下午,興仁市公安局巴鈴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卡子村楊柳沖附近出警時,查獲了一輛疑似嚴重超員的面包車。
經現場清點,原本核載9人的面包車,實載20名幼兒園學生 ,加上隨行的保育員和駕駛員,共計裝載了22人,超員高達144.44% ,而且該車未取得校車標牌,屬于“黑”校車 ,一旦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
面對民警的詢問,駕駛人王某謊稱面包車是卡子巾旗幼兒園的,自己只是幫學校開車的。經核實面包車車主就是駕駛人王某后,他才承認是巾旗幼兒園聘請他每天接送家附近幼兒園學生上下學。
在現場初步調查取證后,案件被移交給興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立案調查。辦案民警通過視頻恢復和調查走訪等偵查手段,發現巾旗幼兒園股東張 某森存在多次非法駕駛面包車接送幼兒園學生超員超載的行為。
△ 王某接送學生畫面
民警對案件進行深挖,查明自2021年2月下旬,興仁市巴鈴鎮巾旗幼兒園股東、管理人丁某、張某經過商議,決定使用張某所屬 的面包車接送幼兒園學生 ,并由丁某聯系有面包車的王某接送幼兒園學生。
△ 王某接送學生畫面
在談好價錢后,王某從2021年 2月22日 ,開始駕駛其所有的面包車長期非法 為巾旗幼兒園接送學生,每次都嚴重超員載人(最低時乘載18人),直至2021年9月8日被民警當場查獲 。
△ 被查獲畫面
2022年1月18日,興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王某、張某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違法行為,分別處罰款一萬元 ,將王某、張某、丁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審不服?
在法律面前沒人能逃脫!
2022年1月5日,興仁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王某、張某、丁某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的刑罰,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取上訴。
2022年3月23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張某、丁某作出二審判決。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丁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至此, 三名只知牟取經濟利益、 罔顧幼兒 安危的被告人 終于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普法:校車嚴重超員是刑事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意味著,校車嚴重超員的行為一經查處,將按“危險駕駛罪”來追究刑責。
刑法同時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此負
有直接責任的,同樣依照“危險駕駛罪”來定刑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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