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黑龍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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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哈爾濱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市、區縣(市)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學校可以配備校車,用于接送本校學生。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市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提供校車服務,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為3年。
《條例》明確,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校車實時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保存監控記錄,校車實時監控平臺應當接入政府相關監測平臺。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未依照該《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條例》提出,除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客觀原因影響道路通行外,校車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批確定的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等事項;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校車使用許可變更手續。隨車照管人員需具備掌握日常照管工作和緊急情況下處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識和技能等條件。未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作出許可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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