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教育報
作者:張貴勇
“中國的校車起步晚,在發展過程中又面臨著車體狀況差、超載現象嚴重、管理混亂、責權不明、司機和服務人員素質低下、立法空白等問題。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是我國校車系統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障。相對來說,當前最迫切的是加強校車立法和制度建設。”在日前結束的2012首屆中國校車發展研討會暨國際校車展覽會上,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袁桂林等專家針對中國校車發展之路的大議題,發表了各自看法,也提出了諸多有建設性的意見。
2011年12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于《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對于如何保證校車安全做出規定,并針對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乘車安全與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給予了明確要求。在湖北省仁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鄭青松看來,意見稿對保護對象的規定更加明確,明確指明了校車的保護對象為中小學生及幼兒。同時,對校車的界定更加明確,突出了校車的專用性和單一性,也明確了校車所需的資金來源、政策優惠及校車道路行駛優先權。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校車管理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并建議設立校車管理機構,建立各部門聯動監管機制,統一管理、調配、協調校車安全保障工作,進一步明確了公安、交通、教育、安監等部門在校車管理中的職責。這些規定極大地促進了校車工作的順利推進。”鄭青松說,但也應該看到,在與校車相關的人群方面,相關主體各自承擔什么責任,還需要進一步明確。例如,“法律責任”部分最好以人群為線索來表述更好些。按照不同人群,規定行為規范,同時明確違規所需承擔的責任,這樣才有針對性,才容易操作和落實。
“我國校車系統的實施,僅僅依靠單一的政府或市場機制也是不現實的。”對于更好地推廣校車,袁桂林建議采取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模式,即由政府主導,多主體參與的校車運營模式。同時,“校車自身也可以發掘有償的社會服務功能,把校車的財政負擔降下來。在操作中先農村后城市推進。在農村,要把就近入學降低校車需求和校車系統建設,以及寄宿制學校建設結合起來。在城市,要把公交優先和校車系統建設統籌規劃。由此,校車的問題有望得到穩步推進,服務更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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