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科學報
作者:舒圣祥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3月30日《京華時報》)
萬眾矚目的校車條例即將出臺,接下來公眾的期待,當然是希望條例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但是,對于校車運營而言,每一項安全要求都意味著成本增加。如果我們在管理上發力,卻在經費來源上留下空白,校車安全條例會被地方落實成怎樣,無疑非常值得擔憂。
經費保障永遠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不能回避也無法回避。只有在校車運營經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校車安全條例才能真正得到落實。
英國等許多國家都將學生的校車接送,看做是中小學教育體系的一項責任;在美國,教育人士認為校車接送是“通向教育的大門”,是“社會經濟的均衡器”。因此,在許多發達國家,校車運營經費都由地方財政或國家財政承擔。而后,在當地教育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下,要么地方政府直接購買校車聘請校車司機,要么將校車服務承包給運輸公司。
世行報告指出,其他國家經驗表明,要確保校車安全,除合理的校車設計和養護、校車駕駛員的資格認證和在職培訓、確保符合安全標準的監管框架等三項關鍵因素外,還須建立一個統一的制度框架——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設置專項資金,以確保使用校車的中小學生都享有可靠的、可持續的、安全的校車服務體系。
校車就應該是一項政府公共服務,必須將校車購買及運營支出列入政府公共預算。如果我們不在經費保障上作出明確安排,那么在“財力有限”的幌子下,只要不出血的事故,地方政府不可能心甘情愿作出“停購公車買校車”那樣的決定。
要讓校舍成為最安全的建筑,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要讓校車成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同樣需要政府投入來支持。明確資金來源,是落實校車安全條例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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