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未知
中國政府網10日發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條例,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載有學生的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可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出臺,將我國治理校車安全問題納入了法制軌道。眼下的問題是,這一條例能否得以“即日”實施,給我國中小學生建立上下學安全的綠色通道。
眾所周知,我國校車安全問題之所以頻發,有兩方面重要原因,一是政府投入不足,二是監管不力,由此導致不合格校車、黑校車泛濫。這次出臺的《條例》在這兩方面都有相關的條款。但從目前情況看,這些條款恐會遭遇到執行難,這一點尤需加以注意。
比如,《條例》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針對這些規定,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究竟是哪級政府,是縣政府,還是地級市政府,抑或是省政府?責任主體不明,就難以讓責任到位。另外,在制訂《條例》之初,“政府主導”就被確定為解決校車安全問題的基本原則,為何在《條例》中,政府的投入責任卻并不明晰?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究竟怎么分擔?具體辦法何時才能由財政部門出臺?為何不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把校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以保障?
執法需要成本,校車的投入責任不明晰,相關的資金來源還需要等具體辦法,政府主導的原則就難落地,這就可能使很多條款止于文本,包括校車的標準、駕駛員的聘用和管理,都可能難以得到很好的執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這表明,在過渡期限內,是允許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繼續運行的,這就使得《條例》并非是“即日”執行。假如地方政府設置的過渡期限過長,《條例》所規定的校車標準,就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類似的還有校車的特殊路權,這也是公眾十分關注的內容。賦予校車特殊路權當然是好事,但這能得以執行嗎?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校車安全治理無系統法律法規可依的問題,落實《條例》,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因此筆者吁請有關方面盡快出臺細則,并從即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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