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華網江西頻道
作者:張立美
4月10日,《校車安全條例》全文發布并正式施行。根據條例,高中生未納入校車服務范圍,而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條例強調將對校車超員從重處罰。校車可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遇到擁堵可優先通行。
雖然說《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內容不盡如人意,不是很完美,還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與公眾的高度期盼也有一定的落差。但是,毫無疑問,相比較過去沒有校車條例而言,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是一個安全的保證,尤其是實際操作之中可以為乘坐校車的廣大孩子提供更高的安全保證,避免悲劇事件的不斷重演。
不過,筆者認為,要讓有缺陷的校車條例真正成為乘坐校車的學生的安全保護神,必須依靠交警等相關部門的強有力監管,只有強有力的監管為校車安全保駕護航,上路的校車條例才能為校車和學生安全保駕護航。說白了,校車條例上路,須要監管護航,監管如果不加速、不給力,有校車條例也等同于沒有校車條例,形同虛設,只是一紙空文。
事實上雖然之前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校車條例為校車安全上路保駕護航,但是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一些條規同樣適用于校車,同樣可以為校車的安全行駛和車上的孩子提供必要的保障。但是,眾所周知,校車事故不斷發生,很多年幼孩子無辜喪命于車輪之下。而從校車安全事故案例來看,引起校車安全事故的校車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是違法違規上路行駛。換言之,保障校車安全和乘坐校車的孩子安全的關鍵,不是有沒有專門的法律政策為校車的安全行駛提供規范和約束,當然不是說不要,而在于對于上路的校車,監管部門有沒有負起責任,有沒有履行職責,有沒有因為監管不到位,讓一些不安全的校車違反法律和政策上路。
可以說,校車條例上路了,下一步的關鍵就是監管部門要加速跟上來,必須時刻監管好校車的行使,及時發現違反校車條例的校車問題,并及時糾正和處理,保證校車安全上路,保證上路的校車都符合校車條例的規定。同時,也要依靠強有力的監管,及時制止和懲處一些違反校車條例規定的校車的行車行為或其他社會車輛的駕駛行為,及時消除校車行使的安全隱患。
總而言之,校車條例上路,為校車上路提供了特權,而上路校車特權的保障和落實最終依靠有責任心的人,依靠監管部門的監管。從這個角度說,校車條例上路,須監管護航,而督促監管護航的關鍵,應當是對監管不力的個人給予嚴懲,一旦校車發生安全事故,首先追究駕駛員責任,其次就必須追究監管部門的職責,不可輕饒。只有監管部門負起責任,校車條例才真正從紙面上行駛到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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