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于 靜
徹底解決校車安全,在“不差錢”、“不缺法”之后,更多的則是需要家長和孩子們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各自承擔起自己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
自2011年下半年起,人們對各地陸續發生的多起校車事故,沸沸揚揚的熱議之一,就是認為這些事故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了中國社會對兒童保護不力的現實。的確,在國外,校車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而且國家將校車作為公共交通的重中之重,從校車制造、管理及使用、上路的優先權等方方面面,都于法有據,切實保證了孩子們上下學的交通安全。記得9年前我帶著女兒去美國訪學時,女兒對美國的好印象源于“在美國我們(小孩子)很受寵”,例證就是校車的優先權。由此還想起2006年美聯社曾經公布過美國校車理事會的一個調查數據,也似乎可以證明女兒的感性認識:美國校車運輸安全已經遠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運輸,例如飛機、鐵路和私家車。一個孩子坐在校車里,比坐在父母駕駛的汽車中安全13倍。
在我國,2012年4月5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后,校車安全問題才有了法律地位。盡管《條例》確定了由政府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以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大力發展公交,保障農村校車服務等項法律原則;也賦予了校車通行的四項法定優先路權;并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各方主體不履行責任或有過錯等類情形,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但我們更應該關心的是,在具備了這些硬件“亮點”之后,如何避免“所謂的校車制度只是花架子”。我國的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差異較大,全國性《條例》的出臺,只能是原則性的,它只是讓校車“有法可依”。真正實現校車安全,首先要實現校車制度內容的細化——必須依靠各地根據本地情況出臺具體的《條例》實施辦法,才能實現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廣東如何通過《條例》實施辦法的地方立法,需要著重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關于政府投入。《條例》雖然在“兒童優先”的立法原則和宗旨下,明確校車管理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推行校車安全責任制度,使校車安全管理形成體系,但仍然存在必須進一步明確的空間。例如,第三條所規定的“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這里就有兩點需要有約束力的細化規定:一是沒有明確是否包括民辦學校的校車,容易出現推諉;二是“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指代含混,沒有講明支持的是設立校車服務的資金,也就是購置校車的費用;還是校車服務需要的所有資金,也就是包括購置校車和日后的運營開支,即買車和養車兩筆費用。“買車容易養車難”,購買費用是有數的、一次性的;但包括油費、保險費稅費養路費、人工工資、維修費用等等在內的運營開支,則是需要逐年支付、甚至開支會逐年加大的“大頭”。而安全校車需求的重點一是農村,二是城里的民辦學校。專用校車的購置和運營費用都很高,農村學校、城里的民辦學校買不起專用校車,即使有人給買了也養不起的情況比較普遍。當前發生的校車安全問題,財政投入不足正是導致不合格校車、黑校車泛濫的根源之一。如果政府財政資金不包括運營開支這部分,那么可以預見,對于真正需要校車的農村學校、民辦學校來講,結果只有兩個:要么是政府出錢買了校車家長卻不領情,仍然讓孩子去坐超載、超速的黑校車;要么是有的學校擅自將校車停開。因為得不到政府支持的學校只能依靠提高收費來養車,有些家長負擔不起,只好讓孩子棄校車坐“黑校車”。而在坐校車的人越少學校就越頂不順的惡性循環下,學校最后只有停開校車,讓孩子們自行解決上學問題。如此一來,兜了一圈的校車就會又回到從前。
第二,關于各擔其責。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各方面各負其責的共同承擔,政府不是萬能的,也不應該萬事都由政府兜底。徹底解決校車安全,為孩子在校門與家門之間開辟一條安全通道,在“不差錢”、“不缺法”之后,更多的則是需要家長和孩子們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各自承擔起自己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這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十分必要!《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遵守的乘車義務、和應當履行的監護義務,以及監護人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的義務。在制定地方實施辦法時,應當明確前述義務人未履行或為完全履行的法律責任。我們周圍有太多這樣的例子:當孩子遭遇意外時,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父母,儼然成為廣獲同情的受害人,而他們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被人們忽視了。政府只能是孩子的最終監護人,父母才是保證孩子安全第一責任人
在“公交式校車”尚未實現時,就被城鄉一體化拆了村校的農村孩子們,如今只能上鎮進縣讀書,但卻無人拆除他們上下學途中的危險;還有父母入戶的積分尚不夠,而城里公校高昂的借讀費又讓他們望而卻步的外來人口的二代、三代們,只能進為節約成本而選址偏僻的民辦學校,但卻無人給他們鋪就安全的最后一公里,這樣的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如何對待兒童、婦女等弱者,是判斷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在平安地上學回家的這條路上,孩子們需要的是全社會實實在在的關愛和呵護,用他們的小眼睛來看待這個問題,那就是:真的愛我,就請保護好我,不要讓我再因為校車而受到傷害。
(于 靜 作者系廣州市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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