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四川新聞網
作者:楊燕明
內容摘要:草案規定“發現校車不安全未成年人應當拒絕乘坐”,顯然是一個賦權性質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或許只能起到“有勝于無”的作用。首先是校車安全與否,許多時候并不是直觀的,除嚴重超員、司機酒駕之類情形,多數情況下單憑肉眼是看不出安全問題的;其次是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水平和社會閱歷限制,他們不具備“發現校車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或者無力抗拒家長、管理人員的指示,因而幾乎沒能力行使這種“拒絕乘坐權”。
正在制定中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有多項創新規定,其中包括:禁止相關機構為未成年人進行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和文身、發現校車不安全未成年人應當拒絕乘坐、教師醫生社工等發現侵害未成人行為時要強制報告等。
地方立法本身就有探索性,在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創新,應予支持和鼓勵。但同時也必須指出,立法創新應以“可行”為前提和基礎,防止創新內容成為空頭支票。
草案的上述幾項創新規定,有些就缺乏可行性。比如,禁止相關機構為未成年人進行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這一規定目前就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它的有效實施有賴于“醫療整形”概念的界定,哪些屬于整形手術,哪些屬于“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至今都沒有權威的區分標準,行政監管上也存在較大局限。有家長就提出,拉雙眼皮和矯正牙齒,算不算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
另外,草案規定“發現校車不安全未成年人應當拒絕乘坐”,顯然是一個賦權性質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或許只能起到“有勝于無”的作用。首先是校車安全與否,許多時候并不是直觀的,除嚴重超員、司機酒駕之類情形,多數情況下單憑肉眼是看不出安全問題的;其次是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水平和社會閱歷限制,他們不具備“發現校車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或者無力抗拒家長、管理人員的指示,因而幾乎沒能力行使這種“拒絕乘坐權”。
教師醫生社工等發現侵害未成人行為時的強制報告制度,是重要創新,絕對必要。但這項制度也需要形成完整的制度架構,比如既然是強制報告制度,那就要體現出對相關各方的“強制性”。具體說,一要有明確的報告義務人;二要有明確的接受報告的機關或組織;三要有嚴格的不報告、遲延報告、接報后不依法處置的追責制度;四要有設計報告后的救助機制和措施等。
立法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既要致力開拓創新,又不能脫離法律體系獨立發揮作用。未成年人立法也一樣,在設計一項新制度時,必須保證它的科學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則不僅造成法律制度資源的浪費,而且損害法律制度自身的權威性,影響整體法律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講,《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的幾項創新還需進一步論證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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