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光明網-法院頻道
作者:黃建平
2011年11月16日上午9點40分左右,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下溝磚廠門口,一輛大翻斗運煤貨車與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學生接送面包車相撞,致5人當場死亡,15人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此次車禍還造成車上的44人受傷,傷者多為幼兒園的兒童,其中重傷12人,輕傷32人。
2012年6月11日傍晚,河南濮陽幼兒園校車在送幼兒回家途中,進入濮陽市開發區開州路辦事處張儀村一鋪滿麥秸的胡同內時,由于底盤較低、麥秸較厚(堆積約70公分),向前行駛受阻,向后倒車也無法退出。司機下車清理車底堆積的麥秸時,高溫過熱的三元催化器和消聲器引起麥秸燃燒,導致事故發生,造成4名幼兒死亡。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并稱《條例》經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公布施行。自去年11月28日,溫總理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責成國務院法制辦制定《條例》以來,校車安全問題迅速上升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條例》草案的通過,則進一步表明了政府對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
據了解,《條例》針對當前校車發展中存在的安全監管缺位、法律責任不明晰等問題均做出了規定: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而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則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賦予校車通過優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進行明確規定;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那么,校車究竟屬于什么性質的車輛;現有的校車使用情況存在什么樣的安全隱患;校車一旦出現事故,責任方應為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筆者將在本文中一一進行剖析。
一、校車的準確定義
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7年6月22日批準并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校車”是指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根據乘坐對象的不同,校車還可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根據車輛的屬性,又可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專用校車,指的是根據相關規范和標準,從設計到制造的每一個技術環節都適用運送學生的專用車輛。非專用校車,就是用于運送學生的其他社會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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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條例不能僅僅寫在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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