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五味子
6月20日,湖南省邵東縣廉橋鎮(zhèn)年僅3歲的女童小紫被老師遺忘,關在幼兒園校車里7小時,結果中暑身亡。2010年5月19日,廣東省潮州市一名4歲女孩被“遺忘”在車內(nèi)6個小時后窒息死亡;去年8月29日,海南省三亞市一名3歲男童因在車內(nèi)睡著而未被司機、老師清點到,被遺忘9小時最終死亡……
校車安全事故頻發(fā),是備受關注的社會之痛。人們曾強烈呼吁高安全性能標準校車的盡快問世,熱切期盼校車安全早日步入有法可依的管理軌道,但如今規(guī)范的“校車”有了,“安全條例”有了,可一些老師與司機的安全意識和監(jiān)護責任卻未能同步提升和強化。 首先是職責敬畏。校車隨車照管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開后本人方可離車”。這是程序,也是常識,更是責任。悲劇的發(fā)生,足以表明其對學生關愛的感情不濃、對崗位職責的敬畏缺失和對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其次是制度監(jiān)管。孩子被“遺忘”致死,當事老師難辭其咎,但又何嘗不折射出監(jiān)管的缺位。這種集體“遺忘”足以表明校車監(jiān)管制度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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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買校車?又由誰來管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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