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教育新聞
作者:張楓逸
國務院日前公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共62條,分為總則、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這個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依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確立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為校車行駛畫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而起草部門汲取公眾意見對征求意見稿作出多處較大修改,更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使條例更加全面客觀、切實可行。
法律的威嚴和剛性無疑能夠為校車安全增添了一個厚重的砝碼。然而,一紙條例能否護佑校車駛入“安全通道”,是留給社會新的思考題。就在條例公布的前一天,廣東陽春一輛校車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2名兒童死亡,15名兒童不同程度受傷,這提醒我們《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不是終點而是起點,呵護校車安全仍待社會共同努力。
首先是強化制度執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執法必嚴決定了法律的威懾力和公信力。以不避讓校車罰款200元的規定為例,既是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警示,更是對執法部門的考驗。一旦出現運動式執法、選擇性執法,無疑會加重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僥幸心理,難以形成校車優先意識。
其次是塑造汽車文明。校車事故不是孤立的現象,而是當下汽車文明缺失的縮影。盡管我們已經躋身汽車制造和消費的第一大國,但安全行駛、禮讓三先等文明駕駛意識卻遠未形成。不改變馬路競爭的“叢林法則”,校車安全就不可能“獨善其身”。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引導,強化違章懲戒,只有不超載、不超速、禮讓“優先車輛”內化為每個駕駛者的自覺行動,校車才能暢通無阻,平安出行。
此外更重要的是厘清政府職責。校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無不與政府履行投入和監管的職責密切相關。撤點并校,使得一些農村孩子不得不到離家十幾公里的學校上學,增加了出行的安全風險;政府投入嚴重不足,學校辦學經費缺乏,又讓校車超載成為普遍現象;一些鄉間道路顛簸不平,質差路險,更進一步將校車推向危險的邊緣。此次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對于各級政府是有力的鞭策。希望有關方面盡快拿出配套措施,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敦促各級政府切實加大投入,履行職責,扮演好校車安全的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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