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海南特區報
作者:劉江浩
李慶有3輛大巴車。這3輛汽車,原本都是由李慶租給海南海口某小學當做校車使用,可是如今李慶卻和學校打起了官司。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2011年7月,李慶與海口某小學簽訂了3份《接送學生專用車租用合同》。合同約定,由李慶提供3輛大巴用于接送該校的學生,租用期限均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租金都為每天300多元。
合同簽訂后,這3輛大巴車就一直用來提供給該小學做校車使用。2012年1月,海口市政府下發了關于“海口市校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確規定,校車整治時間為2012年1月5日至6月30日,整治結束后合格的校車繼續使用,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得知此消息后,該小學發出了一則關于校車停運的通知。該通知稱,從2012年2月起,該學校將停止提供接送學生的服務,原來租用的三輛校車停止使用。
李慶稱,學校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國家要規范對校車的管理,其3輛大巴車不達標。李慶認為這是學校違約的借口而已。李慶表示,學校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并給其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李慶將學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付因違約而給其造成的營運損失11萬元。
對此,學校辯稱,學校根據國務院、海口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對原租用的校車進行整治,因李慶的車輛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學校依法解除雙方所簽合同,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學校不應對李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美蘭區法院認為,李慶和學校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合同。李慶和學校雙方在租用合同中已對合同終止及解除條件作出明確的約定,其中一項解除條件為“乙方車況、車容不良,行車安全無保障,甲方有權令其換車或終止合同”。學校租用的3輛大型客車均屬于李慶個人名下的非營運性質車輛,不屬于學校專用校車和承租運輸公司的非專用校車,在政府部門對校車進行嚴格整治的大環境下,這類車輛不符合校車的使用條件,沒有行車安全保障,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屬于嚴禁作為校車使用的車輛。學校與李慶解除租用合同,并不違反合同的約定。
美蘭區法院還認為,李慶主張學校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營運損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李慶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認為,李慶提供的車輛均是在車輛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不屬于“車況、車容不良,行車安全無保障”的情況,且學校至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車輛不符合行車安全的要求。李慶在校方通知其解除雙方合同后,已積極重新安排車輛使用,但鑒于該校車不符合市場需要,無法迅速投入運營。因校車停運后,李慶不需支付校車司機工資及燃油費,應酌情予以扣減。海口中院二審判決學校向李慶支付營運損失9.9萬元。
對于二審判決結果,學校方面提出再審申請。案件一波三折,海口中院之后再審此案, 最終維持美蘭區法院的判決結果,駁回李慶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
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鐘敏律師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具體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因為政府當局頒布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海口市政府為了響應國家的統一校車政策,為了維護學生的安全,制定頒布文件,對校車營運標準作出要求,這一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此類行為的相對人不是特定給某一主體或者某一機構,而是轄區范圍的所有的行政行為對象,對于行政對象而言,政府的要求在當時簽訂合同時候顯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樣就符合不可抗力要件要求,合同相對人援引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終止不屬于違約,當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下一篇
超載校車暴露政府責任軟肋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