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珠海文明網
作者:宋風
11月19日上午8時左右,山東省蓬萊市潮水鎮四村機場連接線附近,一輛貨車與一輛面包車相撞,導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為兒童,另有3名兒童受輕傷。涉事面包車為當地一所幼兒園負責人所雇用,屬8座面包車,事發時實載15人。
2012年3月,國務院用較短時間就完成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這種雷厲風行、緊迫態勢,是在強調,在“離家上學”已成為教育常態的當下,就應該把校車安全問題,置放到教育發展的最高位置,就應該讓校車問題成為地方政府依法管理的重要范疇,讓“法治”看守校車安全。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明確了地方政府的首當其沖的行政責任,明確了校車司機、學校管理人員等所有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能得到真落實,校車悲劇根本就不會發生。
可是,從2012年4月至今,兩年多時間過去了,上述法律條文,比如不許超載,不許使用不合格校車等等,根本沒有得到切實落實。“校車事故量也并沒有銳減,至今依然發生了21起”,“重災區過半為村鎮基層學校”。再看看這些事故的處理結果,除了不痛不癢的“調查研究”、“嚴肅處理”,有校車管理者、學校行政人員受到處罰之外,卻沒有見到基層政府領導,受到處分,受到問責的。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了,執行時卻懸了空;有些人明明構成了行政瀆職、監管缺位,違規者卻根本不會受到處罰。《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怎么能夠發揮強有力的監管力和制裁力呢?“條例的出臺并沒有遏制校車事故頻發的苗頭,”與這種執法之軟不無關系。
前幾天下鄉得知,農村孩子上學,“校車”都開到家門口,這個所謂的“校車”,就是屢屢制造安全悲劇的“面包車”、“不合格校車”、“二手車”,且常有超載,不按規劃路線行駛等等。所謂的行政監管,根本就是虛設。這種監管麻痹、安全意識弱化,才是導致校車悲劇不斷的主因。
在依法治國、法治思維已經成為社會常態的當下,唯有對任何一個校車違規、監管瀆職,都進行不擇不扣、雷厲風行的處罰,讓基層政府相關領導也受到應有的處罰、處分,才是對校車安全最必要的擔當和法治跟進。《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受到了基層政府的真正的重視,得到了真正落實,校車悲劇才有望得到真正的“杜絕”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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