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草案擬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這對保障公眾安全和維持交通秩序無疑是一大進步。
此次修法之所以針對校車和客車的超速、超載行為,一方面是由于校車和客車都屬于營運車輛,乘客的生命安危都系于司機一身。一旦司機沒有履行安全職責,就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等重大事故。因此,加重對校車、客車司機的刑法約束,能更好地促使司機依法駕駛。另一方面,營運車輛的超載、超速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非常常見。每逢節假日,交警上路查處超載、超速行為,往往都“收獲頗豐”。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就是因為對營運車輛超載、超速處罰力度不足。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超載、超速屬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僅會被處以罰款、扣分,只要沒有造成嚴重事故,最頂格的處罰也不過是吊銷駕駛證。因此,這很容易給一些安全意識不高的司機造成一種錯覺:只要不發生事故,超速、超載不過是罰款扣分了事。俗話說,“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超載也會對車輛的剎車性能產生嚴重影響,如果司機都不把超速超載當回事,無疑會成為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將這些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范疇,以刑法權威來提高震懾,預防事故發生,理應支持。
作為一個剛剛興起的汽車大國,我國如何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眼下,培養司機、新增車輛的速度越來越快,相應的駕駛技術、安全意識卻還存欠缺之處。“馬路殺手”帶來的傷亡慘劇,亟須更加嚴厲的處罰予以回應。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以往的交通違法量刑主要以違法造成結果為標準,比如有沒有造成傷亡、造成多少傷亡成為量刑的重要參考指標。這種量刑思路當然沒錯,但更應該加重對違法行為過程的約束,比如超速、超載等行為,哪怕沒有造成事故,也應當嚴加處罰,以免讓司機產生“沒出事就沒事”的僥幸心理。當然,重罰的目的不在于罰,而是為了提高警惕,只有讓國人都認識到開車其實是一件“高風險”的事,需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嚴肅對待,才能從根本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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