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氣炎熱,又傳來了令人悲傷的消息,而這已不是第一次——5月30日,海南萬寧市一名4歲半的男童被遺忘在幼兒園校車內,被工作人員發現時已經昏迷,隨后被送至海南省兒童醫院緊急救治。而6月2日9時12分,記者從昏迷男童的母親蔡女士處了解到,男童因搶救無效,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人們不禁要問,誰該為這起悲劇承擔責任?又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據了解,事發幼兒園名為萬寧市大茂金色搖籃幼兒園,經調查,5月30日上午,大茂金色搖籃幼兒園司機文某強駕校車接送幼兒,園里的符某花老師跟車接送,9點鐘完成接送任務后,司機開車回去休息。而13時30分許,有人發現一名孩子被遺忘在車內,遂立即打開車門,但此時孩子已經昏迷不醒。
事后當地的調查顯示,校車正常情況下于上午8時30分左右到學校,“但是接車的老師和司機在學生下車后,卻并未清點人數。由于接送的司機、接送老師、所在班的班主任在接送銜接過程中嚴重脫節和失責,導致中班一幼兒滯留車中,到中午司機開車時發現幼兒,急送萬寧市人民醫院,醫生診斷該幼兒中暑脫水,處于昏迷狀況,隨后轉海南省兒童醫院治療……”當地通報稱。
園方負責人表示,幼兒園創辦于2017年,駕駛校車的司機文某強近期剛招聘進校園,幼兒園以往從未發生過類似事件。
據了解,5月30日下午4時許,萬寧警方接警后已立即介入調查。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幼兒園園長張某玉、班主任林某娜、接送老師符某花、接送司機文某強進行立案偵查,并對符某花、文某強、林某娜刑事拘留。因張某玉懷有8個月身孕,警方依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
幼兒遺忘校車致死事件不斷
這已不是第一次傳來類似令人悲傷的消息了,記者統計發現,這樣的悲劇時有發生,令人惋惜。
2018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一名4歲半的男童欣欣(化名),因上幼兒園被遺忘在校車內,不幸失去了生命。2018年5月24日7點多,欣欣媽媽跟往常一樣將欣欣送到校車司機戴某手中。8點左右,幼兒園小班幼師毛某某、王某將幾名孩子領進教室,戴某及老師均未留意車上是否還有孩子。戴某下車關好車門吃早餐,隨后又駕該車前往公司上班,將車停在公司的露天停車場,并鎖閉車門車窗。當天下午3點10分左右,園長晏某到戴某所在公司停車場取車,準備送放學的幼兒回家。這時,戴某與晏某才發現車內過道上已經人事不省的欣欣。盡管二人把欣欣緊急送往附近醫院,但孩子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6月28日下午,河北省保定市雄縣一所幼兒園發生一起慘劇,一名幼兒被遺落在車內,直到放學時才被發現,最終該幼兒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據了解,該幼兒是雄縣袁莊村人,6月28日早上乘坐幼兒園用于接送的面包車去往幼兒園,下車時被落在了車內。直到當日下午放學,才發現該幼兒扔在車內。當天雄縣恰逢高溫天氣,被發現時孩子已經不省人事,被緊急送往距離最近的霸州市醫院搶救。6月28日晚,該幼兒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7月10日,唐山市遵化市成才雙語幼兒園將3歲幼童送至幼兒園,未清點人數,下午4:45分發現遺落車內,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7月12日,石家莊晉州市桃源村天寶幼兒園,將一歲女童遺忘車內,下午4時在校車中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7月13日,廊坊市霸州市親爽養正幼兒園將三歲幼女遺忘車內,下午3時30分打開車門,后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5月18日,山東東明縣一名4歲女童被遺忘幼兒園校車內死亡;
2017年5月12日,廣西宜州市一名3歲男童被遺忘在幼兒園校車內死亡;
2016年7月11日,河北容城縣大河鎮“小天使”幼兒園,也發生過一起3歲男童被遺落幼兒園校車內致死事件。
2016年6月16日,湖南臨澧縣四新崗鎮一民辦幼兒園發生幼兒被遺忘在校車內死亡事件。
2016年7月,廣西忻城縣某幼兒園兩名員工因為疏忽導致一名幼兒被困在校車內中暑、缺氧死亡。
2016年10月,福建莆田一4歲幼童被遺忘在校車內7小時,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從2006年到2017年,僅公開報道的,我國至少發生25起兒童被忘在車內的事件,造成超20人死亡。
事件當事人多被輕判
2016年6月,湖南臨澧縣,4歲幼童被遺忘在幼兒園校車內一整天,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隨車老師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班主任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校車司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16年7月,廣西忻城縣某幼兒園兩名員工因為疏忽導致一名幼兒被困在校車內中暑、缺氧死亡。最終,忻城縣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6年10月,福建莆田一4歲幼童被遺忘在校車內7小時,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幼兒園的跟車阿姨、校車司機、班主任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律師說法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最低標準是“三年以下”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就讀于幼兒園的小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長將孩子送往幼兒園時起,幼兒園就負有保護責任、管理責任。
接車老師、校車司機、班主任均涉過失致人死亡罪
趙良善認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孩子下車時接車老師未清點人數、司機鎖車時未檢查車輛、班主任未點名等綜合原因,造成孩子被遺落在校車上,滯留時間較長,最終造成死亡的后果,接車老師、校車司機、班主任均存在過失,并因為該過失,直接剝奪了孩子的生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園長作為幼兒園的管理者,對幼兒園老師負有監督管理義務,如果園長長期放任幼兒園老師及幼兒園司機的這種不負責行為或者未約束這種行為,此時,園長存在過錯,承擔與過錯相對應的責任,如果過錯行為與孩子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同樣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民事賠償不能替代刑事處罰
趙良善表示,幼兒園和學校之間的糾紛時常發生,因為老師失職、失責行為導致學生受損案件比比皆是,一般多被追究民事責任,例如賠償等;造成嚴重后果的,例如重傷或者死亡的,才涉嫌刑事追責。對于這類糾紛,應當將刑事處罰落到實處,因為孩子一旦受損,后果不堪設想,而且不可逆轉。建議立法部門對于這類失責、失職糾紛,予以細分及明確,增加違法成本及懲罰措施,增加監督部門,設立專門的針對幼兒園糾紛的執法部門、監督檢查部門,限制失職、失德現象的出現。
過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權,侵害的社會法律秩序,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及追訴,只要構成犯罪,就會被依法追責。一般情況下,家屬可提起民事賠償訴求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賠付獲得家屬諒解時,法官可將其作為一個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民事賠償不能替代刑事處罰,并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萬寧案件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幼兒園事件頻發,歸根結底還是學校和家長的責任。建議學校加強管理,提高幼兒園教師、班主任的錄用標準,加大違規違法、失責行為的懲罰力度,例如:取消從業資格、限制從事行業等;立法部門通過刑事立法方式增加違法成本;加強監督措施,建立幼兒園老師、班主任、園長實時向家長匯報制度,落實責任人的工作職責,避免疏忽大意現象;家長及時關注孩子動態,隨時關注孩子在校情況;加大社會監督,執法部門監督,學校監控監督等。
至于此類案件多被判緩刑,是否過于“寬松”?趙良善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的認定,主要看行為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及社會影響力,即屬于一般疏忽大意還是嚴重疏忽大意,例如,很容易預料到的嚴重結果沒有預料到,或者作為教師本應可以避免卻嚴重失職導致無法避免的錯誤。如果過失致使兩人以上死亡結果的或者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均不屬于情節較輕。
海南萬寧剛剛發生的遺忘幼兒致死案中,如果車內學生數量較少,校方較為容易發現,而因為疏忽大意長達5個小時沒有發現,造成4歲孩童死亡,屬于嚴重疏忽大意,對孩童家庭造成惡劣影響及重大損失,且足以引起社會關于孩童事件的警惕,可以認為較壞社會影響,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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