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勞動午報
作者:勞動午報
三個月前,我5歲的兒子乘坐所在幼兒園專門用來接送孩子的校車上學時,因校車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導致嚴重受傷。事后,我代表兒子多次要求幼兒園賠償醫療費用等3萬余元損失,幼兒園卻一再拒絕,理由是交警部門已經認定貨車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只能去向貨車司機索要。
貨車司機認為,我兒子是在校車內受傷,是幼兒園沒有確保其人身安全造成的,與其無關。
請問:我兒子究竟應當向誰索要賠償?
讀者:楊慧蓉
楊慧蓉讀者:
你兒子可以要求幼兒園和貨車司機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學校必須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也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鑒于幼兒園提供的校車屬于校園的自然延伸,幼兒園作為服務的開展者,具有將孩子接送到地點、照管好孩子安全的法定義務。當孩子因校車遭受人身損害時,如果幼兒園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責任。
因為交警部門只是認定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這就意味著校車司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其未能盡到自身管理職責。對此,《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盡管事故是由于校車司機所引起,但必須由幼兒園買單。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由于貨車司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所以,其必須是主要損失的承擔者,幼兒園只能分攤部分損失,并對貨車司機無力賠償部分給予補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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