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為你辯護網
作者:曾利娟
很多時候
校車承載的是一個家庭的所有
5月30日,眼看著就要過兒童節,海南萬寧一名4歲半男童卻被遺忘在校車上昏迷,經過40多個小時搶救,男童離世。目前,班主任、接送老師、接送司機被萬寧警方刑事拘留;市教育局學前辦負責人被免職。
我們來簡單看一下這個事件中各方的直接受損情況:
男童:再也無緣兒童節;
家長:失去孩子的痛苦;
班主任:被刑事拘留,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繼而喪失教師資格;
接送老師:被刑事拘留,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繼而喪失教師資格;
接送司機:被刑事拘留,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教育局學前辦負責人:被免職;
學校:暫停辦園、名聲受損、承擔民事賠償。
涉事人員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最嚴重的刑事責任。“男童被遺忘在校車上昏迷致死”,這也不是第一次聽說了。
在免職、處罰甚至是刑罰過后,我們來思考,校車背后的刑事風險到底有多大?校車安全的刑事風險如何表現?哪些人容易發生校車安全刑事風險?如何防范校車安全刑事風險?我們來梳理一下近年校園校車使用與監管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01 這背后的刑事風險到底有多大?
筆者在法律數據庫中以引用法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即: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為檢索條件檢索到1488篇刑事案例,加上裁判文書常規表述“從事校車”的條件后檢索到共842篇與校車運輸相關的刑事案件!在全國范圍內案件分布特征如下圖:
而這842篇裁判文書僅僅是“危險駕駛罪”僅僅是校車運輸環節的刑事風險,如果加上與校車使用、監管等相關的非危險駕駛罪的案例,校車背后的刑事風險將更大!
02 校車安全的刑事風險如何表現?
筆者通過對裁判文書的解構,梳理出校車安全環節最容易引發的刑事風險點。以下主要通過高頻罪名展示風險點的表現形式。
危險駕駛罪
1.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普通載客汽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
2.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普通載客汽車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3.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駕駛普通載客汽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
4.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駕駛普通載客汽車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5.使用報廢校車輛從事校車業務,載客超過額定乘員。
6.使用報廢校車輛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7.有從事校車業務資格,使用校車從事校車業務,但嚴重超過額定成員載客。
8.有從事校車業務資格,使用校車從事校車業務,但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9.有從事校車業務資格,但使用非校車從事校車業務,載客超過額定乘員。
10.有從事校車業務資格,但使用非校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11.指使司機使用非制式校車接送幼兒,載客超過額定乘員。
12.安排有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駕駛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載客超過額定乘員。
13.未核實司機有無準駕型駕駛證的情形下,安排、指令其違章駕駛校車。
重大責任事故罪
1.幼兒園老師、司機接幼兒上學下車未清點人數,遺漏最后一排某睡著幼兒,致使中暑死亡。
2.允許不具備校車駕駛資格的司機在未取得幼兒家長委托及沒有隨車照管人員的情況下駕車接送幼兒,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3.對超額載員的行為不予制止,放任不管,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過失致人死亡罪
1.未清點人數便讓學生下車,且從后側門往車里看,未看見有人,便將校車門、車窗鎖上,導致學生遺留在校車內致高溫休克死亡。
2.雇傭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和無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嚴重超員接送幼童,造成幼兒傷亡。
3.安排學生上車后,沒有下車查看校車周圍是否還有其他學生或者兒童,致使側旁學生被碾壓。
4.校園停車場倒車,不慎將蹲在后側的學生撞倒并碾壓。
玩忽職守罪
1.在非法校車排查工作過程中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學校使用非法校車運送學生過程中,造成學生死亡。
2.明知接送學生的校車存在安全隱患,雖然進行了一定的管理、檢查工作,但未嚴格履行職責,使非法接送學生的車輛處于長期使用狀態,最終發生重大校車傷亡事故。
3.在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中,對幼兒園長期利用私自改裝的校車超載接送幼兒及駕駛員沒有駕駛校車資格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不負責任,監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車安全隱患長期存在,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私自改變校車的行駛路線,導致車內多人傷亡。
2.校車安全帶多處棄置或損壞,且在搭乘學生時,沒有系安全帶,導致車內多人傷亡。
03 哪些人容易發生校車安全刑事風險?
筆者分析發現與校車安全刑事風險關系最密切、風險最高的五類人物及其對應的高頻罪名分別是:
幼兒園教師
危險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幼兒園園長、管理人、負責人
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各級各類學校司機
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分管校園安全的副校長
危險駕駛罪、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局分管安全監管的責任人
玩忽職守罪、危險駕駛罪
首先,與校車安全相關度最高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且危險駕駛罪并不是僅僅與校車司機相關,而是與所有的校車使用者,校車安全監管者密切相關。
因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各級給類學校尤其是幼兒園的教師、校車管理人、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在監管校車中出現嚴重超過核定成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負有直接責任的同樣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其次,重大責任事故罪也是與校車安全相關的高頻罪名,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在校車安全監管環節,重大責任事故主要表現為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除此之外,比較明顯的是,玩忽職守罪也是與分管校園安全的副校長、教育局分管安全監管的責任人直接相關。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了結果的發生;或者應當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 ,卻沒有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04 如何防范校車安全刑事風險?
法律并不譴責風險的存在,但要譴責行為的的輕慢疏忽。安全意識淡薄,缺乏應有的謹慎態度,是校車安全刑事風險的主要原因。
如果我們能夠預見到危險可能發生并且有能力避免危險發生和擴大,就能盡可能避免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如何防范校車安全刑事風險,筆者簡單總結為“人要盡責,車要合格”。
人要盡責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接送老師、司機應當應當及時清點上下車學生人數
園長、校長、負責人等應避免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主動開展校車安全檢查工作
司機規范行駛路線,切忌擅自改變路線
開車、停車、倒車前注意觀察
嚴格禁止校車超員駕駛
嚴格禁止校車超速駕駛
車要合格
幼兒園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
校車使用要取得使用許可,避免使用非校車
避免使用報廢校車
避免使用報廢非校車
嚴格禁止私自改裝的校車
及時檢修校車安全帶等安全裝置
期望本文能對各級各類學校尤其是幼兒園的校車運輸者、使用者、監管者帶來一些啟示。
也希望每位師生都能安全乘坐校車,每一個老師、司機、管理者都能免予校車帶來的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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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危險駕駛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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