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隴西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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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對隴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轄區內首例“黑校車”超載類型危險駕駛案作出判決,依法判處朱某某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情回顧
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成立隴西縣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主要是家政服務,但其卻從事學生托輔業務。2021年4月25日21時許,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車業務營運資格的情況下,駕駛其小型普通客車載學生沿隴西縣鞏昌鎮崇文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隴西血站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查車內共搭載小學生15人,該車核載6人,超員166%。
檢察官釋法
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車業務營運資質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嚴重超員接送小學生,非法從事校車營運活動,且實際載客人數超出核載人數近166%,嚴重危害乘車兒童人身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溫馨提示
學生家長切勿貪圖便宜、便利,讓孩子搭乘“黑校車”上下學。從事校車營運活動的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行車規范、安全。中小學、幼兒園及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校車營運活動合法合規。
法律鏈接
1、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妝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公安部2015年11月20日《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車、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
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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