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全春苗 伍文帥
婆婆在接孫子放學回家時,一同搭乘幼兒園雇傭的三輪車,途中發生事故致婆婆受傷。8月7日,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婆婆、幼兒園及雇傭的三輪車主按20%、40%、40%的比例承擔該起事故責任。
2011年12月的一天,賓陽縣的李阿婆像往常一樣到幼兒園接孫子韋大、韋二回家,也與往常一樣坐上了由幼兒園雇請的三輪車。當回到村口時,李阿婆不小心從車上摔了下來,即刻就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后,幼兒園與李阿婆的丈夫簽署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幼兒園只補償不能報銷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用的一半。但李阿婆的醫療費在出院后沒能納入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幼兒園拒絕賠償李阿婆的醫療費用。面對1萬多元的醫療費,李阿婆將幼兒園及駕駛三輪車的車主謝某告上了法庭。
在審理過程中,幼兒園認為李阿婆在這次事故中的損害與其沒有因果關系,所以幼兒園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三輪陳車主謝某則認為,其從2011年9月份起受雇于幼兒園,負責用自有的三輪車接送就讀于幼兒園的學生上學和放學,遵照幼兒園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完成任務,報酬按38元/天計算,由幼兒園每月結算支付,雙方形成了雇傭關系。雖然從2011年11月25日起,幼兒園已及時通知各家長停止用校車接送學生,但并未通知車主謝某終止履行合同,也沒有結算報酬。車主謝某就一直按照原先的約定接送學生上下學,且未直接收取學生及家長的車費。事故發生時行車的速度并不快,李阿婆在車上頻繁變換位置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應對自己的過錯負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與車主謝某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幼兒園收取了李阿婆孫子韋大、韋二相應的接送費用,其有義務將該學生及護送該學生乘坐校車的親屬安全送達。但幼兒園在明知車主謝某駕駛的三輪車沒有客運資格,且三輪車已被禁止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情況下,仍安排三輪車作為校車搭載學生。幼兒園在選任與指示上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謝某以貨運車輛從事客運,在明知三輪車已被禁止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情況下仍搭載學生及學生家長上下學,對李阿婆的損失亦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阿婆在明知貨運三輪車作為校車接送學生具有危險性而仍然乘坐,其對自身的傷害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三方的過錯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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