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長江商報
作者:沈右榮
幼兒園與保險公司約定的校車司機,不具備駕駛客車的資格,而交管核定的司機駕照又過期了,這種情況下,校車肇事,保險公司能拒賠嗎?非醫保用藥費用,保險公司不賠該咋辦?以下兩個案例或能讓讀者了解一些面對保險拒賠的經驗。
與保險公司約定的校車司機是沈某,公安局核定的校車司機是蔡某。蔡某駕駛證過期,駕校車時肇事,將呂某撞傷。那么,呂某的36萬元余元損失該誰賠?
校車肇事 保險公司賠36萬
去年9月,新洲某幼兒園司機蔡某駕駛校車行至新洲辛沖鎮同心村,倒車時將車后步行的呂某撞倒。交管部門認定,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呂某向新洲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蔡某、幼兒園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呂某366252.76元,呂某退還幼兒園墊付款202103.36元。保險公司上訴至武漢中院,被駁回。后保險公司履行了法院判決。
幼兒園遭保險公司“追償”
今年9月,保險公司向新洲法院起訴,稱幼兒園聘用的校車司機并非約定的司機,且蔡某無校車駕駛資格,駕駛的校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因此,呂某的損失應由幼兒園承擔,幼兒園應返還墊付款366252.76元。
幼兒園拒絕返還,稱保險公司所稱的蔡某駕駛證與駕駛的準駕車型不符,交管部門沒有確認。此外,在前兩次的訴訟中,保險公司均未提及,也未提起不賠付的抗辯,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準駕車型不符屬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并未向幼兒園說明該免責條款,屬無效。
法院駁回保險公司請求
新洲法院調查發現,2010年4月22日,幼兒園取得新洲教育部門許可,當年8月向新洲公安分局申請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經批準該車為專用校車,校車駕駛人為蔡某,駕駛證A2,有效期自2010年8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
去年9月15日,涉案事故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雙方在格式投保單上約定并載明:駕駛員為沈某,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為B2。
法院認為,投保單上約定,準駕司機為沈某,沈某準駕車型為B2,按公安部門規定,該證是不得駕駛客車的,而涉案的蔡某駕駛證為A2,可駕駛19座以下客車。幼兒園申請校車專用標識標志時,蔡某是核定駕駛員,盡管該申請批準的有效期已過,但其駕駛校車的資格是符合規定的。
此外,準駕車型不符與無駕駛證或駕駛證過期屬不同概念。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為預式填寫單,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保險公司認為已盡提醒義務,但遭幼兒園否認,即便保險公司將保險條款交給幼兒園,但該條款是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單及相關資料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單方生成交付給投保人的,是滯后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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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緣何違規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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