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軼驍
為保障乘坐校車的幼兒、學生生命財產安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推出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產品。據悉該產品還附加了精神損害賠償等責任保險保障。
人保財險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主險將保障校車上的學生及隨車照管人員,具體內容為:在保險期間內,學生及隨車照管人員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校車途中及上下校車過程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據了解,該產品的保險期間為一學年,投保時需登記運營公路等級,號牌號碼,車輛型號,運輸路線等相關信息。投保人需具備相應的資格,即車輛符合安全要求,運營資格獲得主管部門批準,駕駛人員符合要求,車輛有固定的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以及車輛擁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標牌。
鑒于國內各地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及判決慣例不一,主險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除外責任。但為了滿足投保人的投保需求,同時便于保險人控制業務風險,又通過附加險提供了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保障。
■ 新聞背景
校車安全引發高度重視
2011年,甘肅正寧、江蘇豐縣、廣東陽春接連發生校車安全事故,一時間校車安全問題引發全社會廣泛關注。為此,國務院于2012年4月10日頒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十四條規定,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險成為車輛取得校車運營許可的必備條件。
同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還規定,國家將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目前,各地政府部門已經相繼出臺政策,補貼校車運行。以山東省淄博市為例,為校車投保的車輛承運人責任險保險費按校車核定座位繳費,每座每年保費金額為30元,其中由淄博市政府承擔15元,各區縣政府和車主共同承擔15元。校車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每位乘客可獲得10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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