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遼一網-華商晨報
作者:湯洋
符某被幼兒園雇用,駕校車接孩子上學途中撞樹身亡。
符某家人起訴幼兒園,索賠50余萬元損失。
昨日,法院發布的判決顯示,幼兒園被判擔責50%,賠償符某家人23萬余元。
校車司機撞樹身亡家屬索賠50余萬元
符某是沈陽某幼兒園雇用的司機,2013年3月,符某駕車接幼兒園孩子上學的途中,因操作不當,與路南側大樹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符某及車內一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符某被送至醫院搶救,因病情危重經醫院搶救無效,四天后死亡。符某搶救期間,其所在幼兒園墊付1.5萬元醫藥費。經鑒定,符某為重度顱腦損傷。
交警部門認定,符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車內傷者無事故責任。
之后,符某的家人將符某所在幼兒園起訴到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50余萬元。
幼兒園被判擔責50% 賠償23萬余元
法院審理此案后,一審認定幼兒園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符某的妻子及兩個孩子各項損失27萬余元。
宣判后,幼兒園不服,提出上訴,稱符某的妻子已經去世,不應支付其被扶養人生活費,而且他們僅承擔次要賠償責任。符某的家人也不服,認為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雙方均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經查,符某的妻子已經于2013年11月去世,其繼承人只有兩個孩子。
二審法院認為,幼兒園作為雇主,符某作為其雇員,符某在從事雇用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這種情形下,應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幼兒園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因符某的妻子已經去世,原審法院認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發生變化。
昨日,法院發布的判決顯示,改判幼兒園賠償符某兩名子女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3萬余元。
法官說法:幼兒園為啥擔責50%
符某是自己駕車撞樹身亡,且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為啥判幼兒園擔責50%?
法官表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符某是幼兒園雇用的司機,雙方雖然沒有書面協議,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符某從事雇用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幼兒園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所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符某作為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持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由于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與路南側大樹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死者與幼兒園為勞動雇用關系,為幼兒園提供勞動,幼兒園為受益人。雖然死者在事故中存在過失也不應讓死者承擔主要責任,但應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
所以,認定幼兒園承擔5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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