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網絡
橫縣人民法院宣判幼兒園“黑校車”案,幼兒園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56.5萬元
司機和教師均獲緩刑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南寧訊 (記者段欽中 通訊員盧才德)2014年9月,橫縣蓮塘鎮的幼童小黃,因被遺忘在幼兒園“黑校車”上9小時不幸身亡(本報2014年9月18日A1疊24版曾報道)。2015年2月16日,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該鎮某幼兒園股東兼開車司機潘盛安、幼兒園隨車教師謝桂鳳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潘盛安將自有的一輛面包車用作幼兒園接送幼兒的校車,本人負責駕駛該車接送幼兒。謝桂鳳于2014年7月應聘到該幼兒園擔任教師,并從9月起作為校車的隨車老師接送幼兒。2014年9月13日上午7時許,潘盛安駕駛面包車與謝桂鳳一起接小黃等幼兒回到該幼兒園后,因二被告人抱幼兒下車時疏忽大意,沒有認真清點人數,致使被害人小黃遺留在車內。直到當天下午5時許,小黃才被發現已經死亡在車內。經法醫鑒定,小黃系在高溫、相對封閉空間內中暑、窒息、缺氧致死。
案發后,潘盛安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謝桂鳳到案后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橫縣蓮塘鎮某幼兒園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并按協議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56.5萬元,被害人親屬對潘盛安、謝桂鳳的行為表示諒解。
橫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潘盛安、謝桂鳳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潘盛安、謝桂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案發后,潘盛安、謝桂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幼兒園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獲得諒解,對二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鑒于潘盛安、謝桂鳳屬過失犯罪,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潘盛安、謝桂鳳的犯罪事實、性質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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