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舜網-濟南時報
作者:網絡
近日,濟陽縣召開由教育、交通等部門參加的會議研究部署校車安全工作,確定了政府主導、財政適當補貼、公司市場化運營的模式,下個月4月5日前后有望推出濟陽特色的專用校車。
目前,濟陽縣有近2000名小學生需乘坐校車上下學(不含城區中學及幼兒園校車),但該縣還沒有一輛嚴格意義上的校車,即專用校車。接送孩子車輛多數為幼兒園自有或者租用的面包車,中小學多數為客運公司代運,很多黑出租也參與其中,存在大量超員現象,交通安全形勢嚴峻,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據了解,2012年3月28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命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于當年4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條例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賦予校車通行優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定,并明確了校車的法律責任。條例要求幼兒、小學生、初中生除家長接送外,必須使用專用校車予以接送。
由于涉及經濟發展水平、教育均衡發展、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等諸多因素,條例給出了一定過渡期: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2015年4月5日,三年過渡期已到,按照條例要求已經不能使用其他非專用校車接送孩子。
關于校車那些事
4月5日以后,我縣對校車的管理按照條例要求必須步入正規,那么看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交管核發校車標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時速60公里以下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校車上下學生時其他車輛不得超車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校車應統一標志燈
校車裝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志。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處罰條款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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