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荊州新聞網
作者:郭佩月 孫煜瑤
校車是用來往返接送幼兒與小學生的交通工具,為孩子們上學放學路提供了方便,但近些年,層出不窮的校車交通事故,令校車安全問題倍受社會各界關注。
2017年11月29號下午放學,8歲的丁某乘坐校車回家,下車的時候,意外被校車刮倒遭到碾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丁某被送到醫院治療,前后共支出醫藥費近8萬元。丁某出院以后,經傷情鑒定構成四級傷殘,所以家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校車公司賠償各樣損失15萬多元。
對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松滋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作出認定書,認定校車司機周某負全部責任。經過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周某是某校車公司雇請的司機,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傷的,其安全責任主體即校車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周某所駕駛的校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進行賠付。
庭審中,原、被告對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但對賠償的金額存在分歧。原告主張的是兩人護理,但是在庭審過程中沒有司法鑒定書上面明確需要兩人陪護,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醫囑也沒有建議要求兩人陪護,最后法院認定一人陪護、最終判決是13萬多元。
雖然這起案件已經了結了,但也帶給大家一些思考。為了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校車安全必須要引起各方的重視。家長們應該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并盡到監護責任;政府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大對校車的安全檢查,加強對校車司機交通安全意識的監督檢查。學校也應該盡到監管職責,對校車的駕駛員和陪護的老師在安全這塊加強教育。校車把學生送到家以后,隨車的老師應陪同小孩一起下車交給小孩的監護人。孩子是國家的未來,為了孩子的未來,每個人都有義務加入到消除校車安全隱患的活動中來,為學生的安全盡一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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