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法治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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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出行安全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熱點。近日,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將近期金鳳區交管部門查處的2起“黑校車”嚴重超員的違法行為案例予以曝光,其中,2名駕駛員分別被判處拘役3個月和6個月。
相關駕駛員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而有關“黑校車”超員帶來的嚴重危害,更值得全社會警醒。
核載17人實載62人 幼兒園園長被判拘役3個月
今年年初,銀川市交警分局金鳳區二大隊民警接到群眾反映:金鳳區良田鎮園子中心村“喜洋洋”幼兒園有輛“黑校車”經常嚴重超員,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令周邊群眾很揪心。
經過縝密偵查,2月25日,在該幼兒園春季開學的第一天,金鳳區二大隊民警將該“黑校車”(蒙M21205號牌大客車)當場查獲。現場清查后,確認該車核載17人,實載62人(60個孩子和2個大人),超員率高達265%。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大隊以危險駕駛立案偵查并移交相關部門起訴。
經查,該園園長兼駕駛員俞某某為接送幼兒園孩子上下學,從二手車市場購買了一輛普通客車,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且不具備校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從事校車業務并存在嚴重超員的情況。
6月28日,金鳳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俞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超員率高達220% 危險駕駛當事人獲刑6個月
3月28日7時許,馬某某駕駛車號為寧DAQ282的小型普通客車(非營運車輛),行駛至固原市彭陽縣某小學門前路段時,因超員被彭陽縣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并于當日移交彭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
經查,馬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核載9人,實載29人(28名兒童),超員率高達220%。當日,馬某某從彭陽縣古城鎮羊坊村的家中出發,一路接送學生到古城鎮各學校,途中部分學生有座椅,有的抱著座椅站在過道中。據了解,馬某某自2017年起,在無營運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接送當地多所小學及幼兒園學生上下學,并與學生家長口頭約定每名學生每年交納400元交通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彭陽縣交警大隊以危險駕駛立案偵查并移交相關部門起訴。
6月11日,彭陽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馬某某在無營運資格的情況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黑校車”面臨嚴懲重罰
公安廳交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梳理發現,這些超員校車和違法違規接送學生車輛普遍存在兩個特點:一是多為幼兒園接送幼兒的車輛,且幼兒園多存在辦學資質不全的問題;二是發生超員違法的車輛均不是正規的校車,且連接送學生車輛的資質或標識都沒有取得,系大家俗稱的“黑校車”。這類車輛一旦被查獲,將會受到嚴厲處罰。對此,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其中第三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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