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任松筠
新學期開學在即,有媒體近日關注高郵一民辦幼兒園申請“校車號牌”問題。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有關負責人昨向本報記者解釋,其實,不存在所謂“校車號牌”。“校車”是根據其使用性質按規定申請的資格許可,所有申請“校車”資格許可的車輛應當依法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先具備上路行駛資格。
據媒體報道,高郵一民辦幼兒園7月購買了一輛校車,由于“高郵教育部門與揚州交管部門互相推諉,一個要先開證明再辦照,一個要先辦照再開證明”,園長前后忙了40多天,還是沒辦到“校車號牌”。
省交巡警總隊有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符合以下5個條件: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這位負責人解釋,如果擬作“校車”的機動車原來已在公安交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了牌照,就可直接向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像高郵那家幼兒園是購買的新車,應該先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牌照,這種牌照和普通車輛的一樣,只是說明這輛機動車取得了上路行駛資格。上牌后的機動車,如果要作校車使用,還須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教育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公安交管部門發放校車標志牌。“因此,交管部門和教育部門的職責是分明的,不存在‘打架’的問題。”
該負責人還特別對校車許可條件中一項作出解讀。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6個條件,比如,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等。如果校車司機不符合“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6項條件之一,就不能取得校車駕駛資格,而沒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車輛自然就不能獲得校車使用許可。“有些機動車最終沒有獲得校車使用許可,與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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