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北網
作者:網絡
東北網2月26日訊 開學在即,這是今年1月1日新交規實施后迎來的第一個新學期。新交規中,專門新增了對校車及駕駛人的管理及處罰章節。
據悉,我省針對校車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還未出臺,哈市有關校車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等正在醞釀制定之中。目前,哈市僅有松雷中學、中實學校、德強學校及一家送子公司擁有符合國標的校車,其他均為送子車輛。聯席制度出臺后,無論是校車還是送子車,都將被納入并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結合哈市情況及新交規內容,記者進行相關解讀。
【駕照審驗】每年參加審驗并參加學習
新交規中明確,校車駕駛人應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
【注意避讓】不得鳴笛或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新交規規定,如果社會車輛遇校車停靠上下學生時,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將被罰款200元、記6分。校車在同方向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其他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并不得按喇叭或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資格申請】連續三個周期沒被記滿12分
新交規中明確,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符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等條件。
【許可審查】由政府發放且校車違法實行月通報
新交規規定,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并征求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后,提出審查意見由市政府發放許可。
新交規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與學校建立校車駕駛人信息交換機制,每月通報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審驗等情況。
【注銷條件】記滿12分將被注銷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提出注銷申請的;年齡超過60周歲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違法記分】超載或超速20%一次記滿12分
新交規中包含了14項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
——一次記12分: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一次記6分: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一次記2分: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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