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臨朐教育網
作者:臨朐教育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車收費管理,規范校車費收支會計核算,根據《中小學校會計制度》、魯價費發﹝2011〕74號、臨政辦發﹝2012〕146號及有關財務規定,結合全縣校車收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車收費應堅持為學生服務的宗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保本經營的原則,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控制運行成本,合理費用開支。
第三條 校車不得對外承包經營。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及財會人員
第四條 校車費收支實行以教管辦為單位的法人負責制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各鎮街校車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校車費收支等事項的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鎮街報賬員負責該鎮街校車財務工作,按照規定分別設置總賬、明細賬,實行獨立核算。
第六條 校車收費的財務支出實行教管辦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決策,需報縣教育局研究批準。
第三章 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條 建立校車財會崗位職責制度。教管辦校車管理辦公室應明確報賬員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財會崗位考核制度。
第八條 建立校車收費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處理程序制度,按制度規定分工,責任清楚。
第九條 校車管理辦公室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核算校車費財務收支和結余情況,分析原因,做到厲行節約,專款專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條 校車收費標準的確定要以鎮街為單位,嚴格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的確定,根據全鎮所有校車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核算,最高不得突破每月每生120元。
第十一條 學校按月或季度收取學生乘車費,統一使用由縣教育局印制的《臨朐縣校車收費專用收據》。各鎮街校車管理辦公室根據各校專用收據使用情況匯總本鎮街當月校車繳費,以校為單位填寫《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學校必須堅持學生自愿乘坐的原則,禁止任何強制乘車并收費牟利行為。
第十三條 校車收費全部納入校車費賬務管理,嚴禁設賬外賬,嚴禁外借、挪用。
第十四條 校車收費及備用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記入校車收費收入。
第十五條 校車收費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校車收費只能用于支付校車運營成本的各項支出。包括駕駛員工資、保險,校車保險,車輛燃油,日常維修保養,隨車教師補助,校車必需的日常消耗品支出。
第十七條 收費支出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所有日常支出要以教管辦為單位到教育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統一結報,手續要齊全。
第十八條 大額支出暫按中小學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核算中心根據各鎮街實際業務需要核發一定數額的備用金,由報賬員專職保管,合理開支,規范使用。
第二十條 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收坐支。對于租用的個體車輛也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六章 收支結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車費財務收支結余是指校車因運行發生的當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二十二條 校車費凈收益原則上要用于本鎮街校車大型維修、車輛更換等支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校車管理辦公室每季末及時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示收費標準及收費支出清單,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校車的會計檔案資料,納入教管辦會計檔案資料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縣教育局,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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