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岳池教育網
作者:網絡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確保學校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校車是指學校(含幼兒園)自備、承租的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的車輛。
第三條 校車應選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校車消防器材必須配備齊全,保持車容整潔,按規定參加安全檢驗。
第四條 校車應經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并在車身前后張貼統一標準式樣的校車標識,兩側張貼或噴涂學校名稱和核載人數。校車應當專車專用,按核定人數裝載,不得從事營運。
第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相應的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年內未發生過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三)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四)身體健康。
第六條 學校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經所在地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的方可聘用。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對校車駕駛人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學校組織師生外出參與集體活動需臨時租、借客車的,要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駕駛人情況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學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學校應指派專人對校車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并糾正。
第十條 公安、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校車及其駕駛人的日常監管,發現交通違法和安全隱患及時處置。
第十一條 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對危及交通安全的行為,在對駕駛人進行教育后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應當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學校,學校應當對交通安全違法駕駛人進行教育管理,對多次教育不改的,應予解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配合交通部門,依法對校園周邊的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與學校簽訂校車交通管理責任書,學校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學校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逐車建立校車及駕駛人檔案,定期分析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研究校車安全管理的有效對策措施。
第十七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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