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南快報
作者:李建偉 劉君華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罰2000元,濫用校車標志罰200元。為規范執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進行了調整,并于昨日正式下發了26項新增交通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即日起福建省貫徹執行。
據了解,本次新增的26項交通違法行為代碼,重點在強化校車管理。“本次違法行為列舉高度細化,對校車運載學生時進行加油作業也開出了具體處罰額度。”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認為,新增違法行為處罰能更好地檢驗我省校車駕駛人對防御性駕駛技術的掌握和運用。
目前,新增26項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暫時只罰款不予記分,待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實施后,適當增加記分處罰。
新增交通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如下:
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以2000元罰款;
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駕駛證;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處以5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處以200元罰款;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的,處以200元罰款;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開啟校車標志燈的,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康?,處以200元罰款;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的,處以200元罰款;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志燈的,處以200元罰款;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停車指示標志的,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的,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的,處以200元罰款;
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車輛所有人使用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車輛所有人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處以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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