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法制報
作者:徐雪松
江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17日下發《關于校車登記檢驗和重點車輛集中查驗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設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一步做好校車登記、檢驗和重點車輛集中查驗工作,規定不是專用校車不得注冊登記為校車,車輛查驗時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律實行倒查制。
不是專用校車不得注冊登記為校車
《通知》要求各設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一步做好校車登記、檢驗和重點車輛集中查驗工作。按校車相關管理條例,對符合公告的專用校車,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不是專用校車不得注冊登記為校車。對于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登記在用的校車到期檢驗的,應通知車主按時檢驗。
查驗員實行巡回查驗
記者從《通知》中獲悉,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決定對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大中型客車、商品車、運輸車等重點車輛一律實行集中查驗,并要求應由取得相應車型查驗資質的支隊車管所正式民警擔任查驗員進行現場查驗。同時,各支隊還應安排車管所查驗員在集中查驗點實行駐點查驗,也可根據轄區實際采取預約辦法,由支隊車管所統一安排查驗時間,實行查驗員巡回查驗。
此外,重點車輛查驗必須嚴格按照標準查驗,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規定。凡發現降低查驗標準要求等違規查驗的,一律從嚴查處,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律實行倒查制,追究查驗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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