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未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實保障搭乘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班)、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他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并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規范操作、文明行車;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第八條 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車輛牌證齊全;
(二)粘貼有效的年檢合格標志和強制保險標志;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四)專用校車涂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粘貼、放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標志、標牌;臨時租用的校車在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粘貼校車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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