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海省政府
作者:青海省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青海省校車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2]214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安全監管局、青海保監局關于《青海省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30日
青海省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公安廳
省交通廳 省安全監管局 青海保監局
(2012年7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17〕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校車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并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安裝統一標牌、標志燈。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和幼兒。
第六條 校車日常管理實行“六定”管理,即定人(固定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定車(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學生座位)、定檢(定期對校車進行檢測維護)、定線路(固定接送線路)、定時間(固定接送時間)。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超速駕駛。除駕駛員外,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要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和幼兒。
第七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并為建立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提供組織和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是校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各部門共同參與的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教育、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國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