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網絡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市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了《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根據該細則,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警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該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取得使用許可,專門用于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校車實行屬地化管理,縣(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根據車程實際距離,制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根據學校設置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為學生乘車提供方便。
該細則指出,教育部門要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加強學校招生管理,避免違反規定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學生招攬生源。要掌握轄區內學校位置、學生數量分布和校車需求,詳細登記校車、校車駕駛員、運行路線、停靠站點等信息,建立管理臺賬。
公安部門要建立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嚴格執行校車及駕駛員準入條件,加強考核及資質審批、車輛的檢測檢驗及日常運行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校車道路行車監管,加大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禁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統一核發校車標識及編號。
交通運輸部門要調整和優化公交線路,完善公交網絡,提高公交客運車輛為學生乘車服務的能力。特別要對農村寄宿學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條件;負責道路客運企業營運車輛從事接送學生運營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為所屬運營校車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確保校車運營中學生的安全。
根據該細則,學校要采取周末輪休和錯時上下學等措施,減少學生交通安全隱患;在學校門口固定位置,對校車信息、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監管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等進行公示;組織學生集體外出,需使用校車的,應當于3日前報本級教育部門批準備案。
接送低年級學生應安排隨車照管人員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對接送小學低年級的車輛,應當安排隨車照管人員;校車駕駛員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應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校車運載學生的數量,必須以機動車行駛證核載人數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學生;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校車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
隨車照管人員要在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發現駕駛員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員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立即制止校車開行并向學校、交管部門報告;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員啟動校車,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該細則指出,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校車通行證》標牌應當載明車輛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員、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通行證》標牌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校車車身外觀標識、《校車通行證》標牌式樣,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涂改、偽造、轉讓《校車通行證》標牌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遇交通擁堵應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根據細則,校車駕駛員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校車準駕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該細則要求,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警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交警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車輛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其駕駛人進行處罰。教育部門應準確掌握轄區內需要乘車的學生總數,逐校、逐人登記學生姓名、家庭住址、乘車路線等信息,建立詳細的乘車信息檔案;引導師生自覺抵制乘坐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車輛、報廢車輛、載貨車輛和農用車等違規車輛。
該細則要求,校車駕駛員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校車,公安交警部門不得向其審批發放有關證照手續,校車所有人不得使用報廢車輛或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從事接送學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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