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廈門網
作者:蘇麗娜 交軒
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福建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10月17日起開始實施。
據了解,《實施辦法》是根據去年4月出臺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而成。從多個方面對《條例》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將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者的人身安全,為校車行駛系上了法治的“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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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關注
多部門聯動 政府負總責
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如組織制定、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推進校車運營專業化;建立校車經費投入和多渠道籌措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合理確定學校對口劃片,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等。
《實施辦法》還分別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財政、市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相關部門若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要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據了解,去年4月,我市已成立“廈門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 建立健全了我市校車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各項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展開。
2
申請許可
規定時間內核發標牌
針對校車標牌使用許可申請時限的問題,《實施規定》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做出規定: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附上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或者道路、交通設施管理部門實地查看校車運行方案記載的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審查開行時間和選用的車型是否合理的有關材料。
《實施規定》還規定對專用校車依法免征車船稅。同時,縣級人民政府對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按照校車運營情況給予必要的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3
科技支撐
安裝GPS實時監控
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在校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GPS)屬于一項硬性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依法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在車輛上安裝、使用具有視頻監控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實行動態管理;并接入當地公安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監控平臺,以實行實時監控。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對其配備的校車實行動態管理,并納入當地公安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的監控范疇。
值得注意的是,未安裝、使用具有視頻監控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將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4
模式創新
農村開設周末班車
記者從《實施辦法》中查詢到,未來,我省符合規定的農村寄宿制學校將開通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實施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市、縣政府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對農村寄宿制學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車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開通學生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班線應當延伸到所有通客車的行政村。據了解,開通學生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是福建省在校車管理模式上的創新之舉。
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是學校在校車安全管理上應盡的責任。《實施辦法》中說明,學校應當向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教授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違反該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學校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5
加大懲處
租借買賣標牌要罰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實施辦法》在《條例》的基礎上做出了細化。如租借、買賣、轉讓校車標牌的,《實施辦法》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而當校車使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時,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處1000元罰款。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符合達到報廢標準,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或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撤銷等情形之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否則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處1000元罰款。
《實施辦法》還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業內人士認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確保監管執法到位,使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
6
平穩過渡
6年、10年是分水嶺
按照規定,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同時,為給部分立刻整改校車問題有難度的學校提供一個平穩的過渡平臺,《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過渡時期——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后6年內使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并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小學生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可以作為接送幼兒上下學的非幼兒專用校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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