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北日報訊
作者:向春林、張志繁
近日,陽新縣一男子鄧某因駕駛校車嚴重超載,被該縣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5年11月30日,鄧某駕駛一輛核定載員19人的專用校車載乘42名學生(超載120%)行駛在106國道上,駛至陽新縣浮屠鎮王志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鄧某辯稱,自己需要接送的學生多、路線長,為了節省成本于是就選擇了超載。
校車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過去,校車超載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約束下的交通違法行為,而《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校車嚴重超載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犯罪行為。2015年12月2日,浠水縣一嚴重超員接送學生車司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正式被刑拘,成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正式生效后我省首例校車嚴重超員入刑案件。
起訴書稱,超員載客致車輛超出其載質量,增加了行車不穩定性,還會引發制動失靈、動態側翻等危險,易造成群死群傷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鄧某為了一己私利,罔顧法律規定、鋌而走險、多拉快跑,一旦發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駕駛員,安全出行須規范駕駛,珍愛生命;同時家長們如果發現孩子乘坐非法校車,應及時報警。
檢察官說法從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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