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株洲市政府門戶網站
作者:校車安全
近日,株洲市政府印發《株洲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提出校車不得在晚上10點到次日凌晨6點時段內接送學生上下學,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該細則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實施細則,校車駕駛人應當履行相應職責,如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
同時,校車不得在晚上10點到次日凌晨6點時段內接送學生上下學。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另外,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實施細則中還強調,校車運載學生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校車副駕駛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另,校車還要指派一名隨車照管人員。
實施細則中明確,要成立專業校車服務公司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提供校車服務,并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但禁止掛靠運營或者變相掛靠運營。其中還明確提出,新購置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且安裝衛星定位設備。
同時,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停靠站點、行駛線路、開行時間或者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申請校車標牌。學習應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學生監護人可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實施細則還給出了過渡期的管理辦法,其中明確提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且在規定的過渡期內的非專用過渡期校車,還可以繼續使用,但過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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