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信陽新聞網
作者:幼兒園校車
近日,信陽平橋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作出判決,被告人袁某駕駛幼兒園校車超額161%載乘幼兒園師生,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以來,該院首次對駕駛員因幼兒園校車嚴重超載作出有罪判決。
袁某于2015年3月31日初次領取準駕車型為C1汽車駕駛證。2016年2月,袁某開始駕駛一輛核定載客8人,且未辦理校車牌照和運營手續的小型普通客車充當幼兒園校車,用于接送其母親開辦的幼兒園學生。2016年6月14日16時30分,袁某再次駕駛該車載乘幼兒園師生行駛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當時該車實際載乘員21人,超過額定乘員13人,超員達161%,屬嚴重超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無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未辦理校車牌照和運營手續的普通面包車超額載乘幼兒園師生21人上路運送,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無校車駕駛資格、駕駛無校車牌照和運營手續的面包車且嚴重超載上路行駛,應當從重處罰,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據該院刑三庭庭長周艷萍介紹,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以來,此案是該院首例校車超員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案件。依照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核定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最高可處拘役,并處罰金。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營運客車超員違法處罰的規定是,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記6分,罰款200元至500元。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員20%以上的,記12分,罰款500元至2000元。修訂后的刑法將這種原本只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約束的交通違法行為定為犯罪行為。近年來,造成群死群傷的交通事故多與客車超載有關,法官提醒廣大駕駛人員及管理人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規范行駛,為他人和自身安全著想,杜絕超速、超載,遠離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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