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校車網
作者:校車
新修訂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3月1日起正式實施,幼兒園收費項目中首次增設“校車費”,集體辦園保教費收費標準上浮30%,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原則上3年內保持相對穩定,新“辦法”還細化了幼兒園退費的辦法。
現行《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制定于2012年,此次在反復調研形成辦法初稿、征求系統內外部門意見和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新“辦法”將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省物價部門已經正式發文到揚州市物價局。”市物價局相關人士介紹。
上述人士介紹,新“辦法”進行了結構調整,共分四個章節,即總則、公辦幼兒園收費、民辦幼兒園收費以及監督管理,并分別進行了闡述。
新“辦法”細化明確了幼兒園收費項目,明確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收費項目由省級統一管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即市、縣)管理;幼兒園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增加了對幼兒園住宿費涵義的表述;根據幼兒園發展實際,在幼兒園服務性收費項目中增設了校車費。
公辦園保教費按類定級-伙食費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
“辦法”明確,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中的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我省分類等級為省優質幼兒園、市優質幼兒園、合格園3個等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暫未定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等級及試行收費標準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執行,待定級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考慮到各類集體辦園的實際困難,‘辦法’對教辦園以外的公辦園在收費政策上給予了支持,這類公辦園保教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上浮,上浮幅度從2012年規定的最高20%進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過30%。”上述人士介紹。
此外,“辦法”明確,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伙食費應當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額應當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結余部分應當全部退還。
民辦園收費3年內保持穩定-標準調整要在開學前3個月公示
“此次‘辦法’調整較大的方面在于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市物價局相關人士介紹,“辦法”將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營利性民辦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有相關約束規范。
營利性民辦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原則上3年內保持相對穩定;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后,對在園幼兒仍然按照入園合同約定的辦法收費。
非營利性民辦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幼兒退學最高可退80%費用-因幼兒園原因停課按天退費
幼兒退學,費用如何退回?“辦法”明確實行按月計費方式:由于幼兒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交保教費。
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按日計算,費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對于貧困兒童,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對在公辦幼兒園接受保育教育服務的殘疾幼兒,免收保教費和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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