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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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七座以上載客汽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公用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管理規范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轄區綜合治理專項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取締非法營運的校車。對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實行責任排查,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聯席會議制度,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是校車使用許可的責任主體,全面掌握校車擁有量并做好備案工作。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交通風險。
(二)負責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
(三)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四)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五)組織校車安全聯席會議,落實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六)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七)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第九條 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三)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負責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
(四)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
(五)加強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涉及校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及時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七)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輛的整治,發現違法接送學生車輛應責令其停止上路行駛,并將非法接送學生車輛情況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學校。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二)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三)會同公安、教育等部門落實校車所經國道、省道和縣鄉、鄉村公路學生乘降點的設置維護,完善校車行駛所經國道、省道、鄉村公路的相關安全設施,為校車安全行駛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校車發生道路交通傷亡事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稅務、質監、廣電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十三條 學??梢耘鋫湫\嚒R婪ㄔO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四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五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報告校車行經路線和停車站點,經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確認后執行。校車接送學生時,應當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人數和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確認的路線、停車站點,進行接送。
第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發現接送學生車輛的違規行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所配備校車的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對學生上下車的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校車搭載學生和幼兒行駛前,學校應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超過核載人數的。
(三)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
(四)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五)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預警機制。明確發生校車交通事故后應急預案的啟動、對傷亡人員的救治、責任追究以及報告制度等。校車發生造成學生傷亡的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逐級報告,并與其他部門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校車駕駛資格。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校車車輛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積極開發涉及校車安全的保險產品,為校車安全提供風險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目前已經用于接送學生和幼兒的專用車輛如不能滿足需求,可在取得校車專用標牌后、在本辦法施行后的5年內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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