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濮陽縣法院
作者:
堅守安全紅線
拒絕校車超載
交通安全 人人有責
隨著開學季的到來,校車作為學生上下學的重要交通工具,事關學生安全出行,必須堅守安全紅線,但生活中,“黑校車”、超載等問題仍有發現,嚴重威脅孩子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
1、案件播報
近日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今年3月份,某小學校車專職司機任某立,因校車送修理廠進行維修,故借用朋友的一輛19座東風牌客車用來接送學生上下學。因該東風牌客車核載19人,當日任某立拉了40名學生和押車的人員共計42人,在行駛途中任某立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法院審理判處被告人任某立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本案中任某立駕駛的東風牌客車核載人數為19人,卻載員42人(包括駕駛員),超載121%,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2、法官說法
校車超載發生事故造成學生受傷的現實案例不勝枚舉,車輛超載容易引發側滑、翻車、制動失效等現象,尤其是乘坐校車的是幼童時,面對事故發生時容易驚慌失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可能更大、更難以估量。學校、家長都要嚴守校車不能超載的安全紅線,消除校車超載的僥幸、麻痹心理。
3、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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